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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石县中煤九鑫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储煤场、储焦场封闭、烟气脱硫脱硝技改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
发布时间:
2019-10-21 09:10
灵石县中煤九鑫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储煤场、储焦场封闭、烟气脱硫脱硝技改项目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信息公示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的要求,现将《山西燃气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临县-保德输气管线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 建设单位名称、地理位置及联系人
建设单位:灵石县中煤九鑫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地理位置: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坛镇乡堡子塘村西北侧
联系人:杨庆福
二、项目名称及简介
建设项目名称:灵石县中煤九鑫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储煤场、储焦场封闭、烟气脱硫脱硝技改项目
建设规模:储煤场封闭范围长345m,宽127m,储量约为12×104t;
贮焦场密闭范围为梯形上侧宽54米,下侧宽90米,长45米;矩形长90米,宽81米;三角形长90米,宽18米的梯形+矩形+三角形组合区域,储量约为1.5×104t;
建设2套同样规模的焦炉烟气脱硫脱硝装置,每套处理量为28万 Nm3/h,分别对应 1,2 号和 3,4 号焦炉。颗粒物减排量:155吨/年。副产105120 t/a、0.4-0.6MPa饱和蒸汽。采用“Na2CO3 半干法烟气脱硫+低温 SCR 选择性催化还原脱硝除尘一体化+余热回收”工艺。
项目组成及工程内容:储煤棚、储焦棚、2套脱硫脱硝消停等。
三、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时间,建设单位陪同人
人员分工 |
姓名 |
职称/职务 |
项目负责人 |
翟淑珍 |
工程师 |
报告书审核人 |
闫爱珍 |
高级工程师 |
报告书编写人 |
王新刚 |
行业工程技术人员 |
李俊杰 |
公共卫生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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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军霞 |
卫生工程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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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永芬 |
检测检验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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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梦阳 |
检测检验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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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陪同人 |
杨成福 |
安环部部长 |
现场勘察(类比检测)时间 |
2019.4.17-4.19 |
四、建设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本项目生产工艺过程中的产生或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煤尘、其他粉尘(焦粉、脱硫灰)、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碳酸钠、噪声、高温等。
通过调查与检测,结合本项目的生产工艺和拟采取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本工程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化学有害因素和噪声等物理因素的浓度或强度均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五、评价结论与建议
由于煤棚、焦棚的改造,新增烟气脱硫脱硝装置,不改变建设项目原有的生产规模和工艺,并未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版)的通知》(安监总健[2012]73号),本次评价按照中煤九鑫焦化有限责任公司200万吨/年炭化室高度4.3米捣固焦化项目的风险分类对其进行行业分类,故属于第二类(制造业)第十二项(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第2条(炼焦)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风险分类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能够落实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在建设项目所采取的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防护措施均正常运转情况下,职业病危害因素能够得到有效的控制,起到了控制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的工作环境的作用。灵石县中煤九鑫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储煤场、储焦场封闭、烟气脱硫脱硝技改项目在职业卫生方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六、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24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2017〕90号)、《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7〕37号)、《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安监函〔2017〕23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的要求,灵石县中煤九鑫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组织3位专家及相关人员(人员名单附后),于2019年6月26日对山西赛福特安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评价单位)编制的《灵石县中煤九鑫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储煤场、储焦场封闭、烟气脱硫脱硝技改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以下简称《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了评审,并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了现场验收,会议由灵石县中煤九鑫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孙益民主持。
建设单位介绍了灵石县中煤九鑫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储煤场、储焦场封闭、烟气脱硫脱硝技改项目的基本情况,评价单位汇报了《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验收评审组认真查阅了山灵石县中煤九鑫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储煤场、储焦场封闭、烟气脱硫脱硝技改项目的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对本项目工作场所的防尘、防毒、防高温、防噪声等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运行、职业卫生管理、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及使用、工作场所警示标识的设置、应急救援设施的设置等情况进行了现场验收,针对建设单位的特点,按照国家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要求,经讨论形成以下验收评审意见:
一、《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1、建设项目概况清晰,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工艺设备、原辅材料、施工过程等进行了分析。
2、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分析清晰。
3、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分析基本正确;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方法及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
4、对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危害程度进行了描述。
5、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和管理人员配置基本合理;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基本满足相关要求并得到落实。
6、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了职业健康监护分析。
7、应急措施具备针对性、可行性,基本满足要求。
8、正常生产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效果预期分析基本正确,对策措施和建议基本合理、可行。
9、评价结论基本正确。
《控制效果评价报告》需修改完善以下内容:
1、对依托的职业卫生管理、辅助用室等内容的满足性进行分析,并明确中煤九鑫公司主体工程的职业卫生“三同时”执行情况。
2、完善储煤棚、储焦棚防尘设施、引风机、稀释风机、二次风机等产生噪声设施、脱硫脱硝工作场所应急救援设施的调查及符合性和有效性评价。
3、完善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管理的调查与评价。
4、验收组提出的其他意见。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
1、该项目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90号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7〕37号)、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 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安监函〔2017〕231号)等规定,委托西赛福特安环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按有关程序进行了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符合验收程序。
2、该项目工作场所中设置了较完善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工作场所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基本正常,检测结果显示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全部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3、建立了职业病防护责任制并有相应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4、设置了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了管理人员,能满足职业病防治工作要求,建立了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5、职业卫生管理基本符合国家的相关要求。
6、职业病防护设施预算、管理、维护基本符合要求;为劳动者配备了相应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劳动者基本能正确佩戴和使用。
7、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按照规定的培训内容进行了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8、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了职业健康监护。
9、制定有职业卫生应急管理制度。
10、该项目生产工艺和设备布局基本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
职业病防护设施现场需要整改的意见:
1、对储焦棚J108、J109溜筛连接处进行封闭;储煤棚、储焦棚、脱硫脱硝系统增设工作场所公告栏。
2、完善脱硫脱硫事故柜应急救援器材的使用记录,建立检测报警装置的报警记录。
3、完善个人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记录,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完善职业卫生培训档案、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记录。
山西赛福特安环科技有限公司按照验收组意见进行了修改。
灵石县中煤九鑫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按照验收组意见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整改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