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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化集团洪洞华旭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重苯加氢催化剂开发及重苯加氢工程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信息公示
发布时间:
2018-01-08 17:15
太化集团洪洞华旭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重苯加氢催化剂开发及重苯加氢工程示范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信息公示
一、 建设单位名称、地理位置及联系人
建设单位:太化集团洪洞华旭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地理位置:本项目位于洪洞煤焦化深加工园区山西三维瑞德焦化有限公司企业发展预留地上。
联系人:侯景春副总经理
二、项目名称及简介
建设项目名称:太化集团洪洞华旭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重苯加氢催化剂开发及重苯加氢工程示范项目
建设规模:6.25万吨/年重苯提萘装置、5万吨/年重苯加氢装置
项目组成及工程内容:重苯提萘装置区、萘仓库、重苯加氢装置区、原料及成品装卸站、综合罐区,公用及辅助系统(变配电所、循环水装置区、空压制氮站、化验室)等,要针对在上述生产过程产生的职业病危害防治设施及防护效果和职业卫生管理措施等进行评价,并对建设施工及设备调试期,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防治措施进行评价。
三、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时间,建设单位陪同人
人员分工 |
姓名 |
职称/职务 |
项目负责人 |
郭 锐 |
工程师 |
报告书审核人 |
闫爱珍 |
高级工程师 |
傅焕宏 |
工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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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书编写人 |
任芳芳 |
检测负责人 |
季 超 |
行业工程技术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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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新刚 |
检验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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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 峰 |
卫生工程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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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杰 |
公共卫生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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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陪同人 |
侯景春 |
副总经理 |
现场勘察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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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设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本项目生产工艺过程中的产生或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一氧化碳、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硫化氢、氨、噪声、苯、甲苯、二甲苯、苯乙烯、联苯、三甲苯、苯酚、甲烷、茚、噪声、高温。
五、评价结论与建议
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目录(2012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3号)的规定,该项目属于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十三)、基础化学原料制造类别(1),故该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本次评价认为,建设单位在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设计时,专篇中应落实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本次预评价提出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补充措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该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在控制职业病危害的各方面能够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等标准、规范的要求。
建议:1)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设计时,应严格按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等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并结合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该项目《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控制职业病危害的补充措施,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
2)公司应在施工和设备安装调试结束后收集施工过程和监理过程的职业病危害防治总结报告。
3)本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采取相应职业病防护措施,并为劳动者配备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公司项目管理人员应予以积极的监督与协作,督促施工单位为劳动者配备合格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安排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加强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4)公司应要求该项目施工单位在施工结束后编写施工期间职业病防治总结报告,并要求其盖章后提交建设单位存档。
5)在竣工验收前,公司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该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6)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等的要求,做好下面各项工作:
(1)单独列出职业病防护设施专项经费概算,保证其经费的来源,并落实职业卫生专项经费到位。
(2)配备专业人员对防噪声与振动、防高温、防毒等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和检修,并定期对使用、维护情况进行检查,保证职业病防护设施正常运行。
7)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确定各岗位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相应的健康检查项目,委托有职业健康体检资质的机构,完成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及离岗时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并建立健全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要求做好职业禁忌证、疑似职业病及职业病人的管理及安置工作。
六、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2017年9月29日,对该项目的《预评价报告》进行了评审,形成以下评审意见:
1、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内容基本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2、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了识别;
3、分析了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及危害程度;
4、对拟设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措施进行了分析评价,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策和建议;
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类型判定准确;
6、对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配置及有关制度建设的建议基本符合要求;
7、提出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基本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建议基本合理;
8、结论基本正确。